问题:
再生锌行业在排污证申报时按照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--再生金属(HJ863.4-2018)》标准进行申报,总量核算时用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4000m3/t,污染物因子颗粒物10mg/m3、二氧化硫100mg/m3、氮氧化物100mg/m3进行核算。企业在污染物排放中按照《GB31574-2015再生铜、铝、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10000m3/t,污染物因子颗粒物10mg/m3、二氧化硫100mg/m3、氮氧化物100mg/m3执行,这样会不会造成企业在排污达标的情况下,实际排污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总量?
回复: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〉若干措施的通知》。在排污单位适用的国家排放标准、地方排放标准、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标准以及当地政府特别要求中,选取最严格的标准限值许可排放浓度;在严控排放标准的基础上,按照本市(区域)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,结合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、环评文件、总量控制指标,从严许可污染物排放量。来源:河北省生态环境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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